Monday, August 10, 2009

鬧幾鬧,就可以改善社會問題?

中大馬傑偉教授編的《出賣LMF:粗口音樂檔案》內引述了大眾認為「藝人是孩子的榜樣」的想法。車淑梅說:「整張唱片只有《大懶堂》可以接受,其餘都不堪入耳,更不可讓小朋友聽到。」羅文說:「歌手怎憤怒、怎不滿、怎憤世嫉俗也好,可以講,可以罵,但不能不文。粗口只可以私下講,不應在公眾場合講。社會風氣已經差,歌手不應再敗壞風氣。唉!香港點算!」

到底由甚麼時候開始,藝人竟變了道德行為的指標?以字面意義來看,歌手,是演繹音樂的人;正如司機是開車的人,廚子是烹調食物的人,教育家及家長才是教育下一代的人,然而大眾卻一直搞錯,以為藝人是老師,是道德典範,向他們寄以做孩子榜樣的厚望,甚至指責藝人的「虛偽」,又迫令藝人向公眾道歉。文化工作者林奕華抨擊這種將偶像想像為青少年榜樣的無稽做法,就去年藝人淫照事件撰文,說「我們假設了『偶像』的責任是替父母、老師『教好』年輕人,而不是父母、老師自覺自己應該先教懂年輕人該如何面對、閱讀、反思流行文化在成長過程中扮演的角色。」

說到污染下一代的心靈,電視台無日無夜為廣大市民提供的免費黑社會英雄主義、家庭糾紛暴力行為、小老婆爭寵的娛樂成分、爾虞我詐有仇必報等電視劇,意識更為不可取。

填詞人馮禮慈在兒童音樂網中也向小朋友解說:「罵人不是好孩子的行為,那為甚麼有些人要用歌罵人呢?因為歌曲不單是『陶冶性情』的工具,也可以是抒發情感與觀點的工具。我們不應抗拒罵人的歌曲,而應該聽聽它們是否罵得有道理。」LMF的《傲氣長存》便一語道破問題癥結:「係咪講幾句粗口就會教壞你個仔 / 又唔見我鬧幾鬧 就可以改善社會問題」。

一語中的,如果粗口歌有令青少年馬上變質的大能耐,那以粗口歌去唱政府的弊病,豈不是馬到功成?